【本報訊】獨力撫養五名子女的中年失婚婦,隱瞞兼職賣菜七個月,於三年內騙取社署綜援金21萬元,她早前承認七項欺詐罪,主任裁判官郭偉健昨判刑時表示,考慮被告過往為家庭犧牲,甚有慈母的典範,長女成為執業會計師後已主動停領綜援,並持續分期還款,故輕判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記者:陳浩義
被告陳少英,49歲,得五子女致函法庭求情,昨日除幼子身體不適沒陪母親到庭外,餘下的長女、在會考中取得七優佳績的次子、三女及四女均到庭支持母親。
大律師為被告驕傲
大律師林漢環昨替被告求情時,坦言感到尷尬,因兩周前接辦本案不禁情緒波動,現已平復下來,對於處理本案而認識一名偉大母親,他感到驕傲,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予社會服務令。
屯門法院主任裁判官郭偉健宣判時指,騙取綜援與濫用公帑屬嚴重罪行,過往有不少同類案例判監,惟上訴庭並無判刑指引,因每宗案都有其獨特之處,本案則有多項特殊因素需要細心考慮。
兼職做賣菜七個月
裁判官稱,被告干犯七項欺詐罪,指她於98至01年間隱瞞工作收入,獲社署於三年間共發給30多萬元綜援,當中騙款近21萬元。但被告在98至99年間,只是間斷兼職工作七個月,工資連交通津貼於該段時期共賺得35,650元。
此外,當時被告持有的銀行股票戶口,是替父親投資,她並無真正得益。其實涉案時期被告有24個月毫無收入,故她多領取的綜援金約為55,600元。
被告自離婚後,98年起要獨力照顧當時8歲至15歲大的五名子女,前夫僅曾給予兩萬元家用,裁判官表示,被告沒申報兼職,雖法理不容,但值得同情。
社署於01年揭發本案後,被告翌年2月已跟社署達成協議還款,每月從綜援金扣除1,500元,分136期攤還。被告自05年11月起已主動停領綜援,六口之家靠長女的收入持續還款至今,共清還了近七萬元。
裁判官質疑社署花五年時間才提出檢控,令被告精神困擾。他又舉出一些隱瞞物業的騙綜援案例,批評社署沒有主動追討被告,要求變賣物業還款,只是靠從被告領取綜援金扣款,其中一個案例還款期更長達47年。
官:好好照顧母親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初犯,背景報告反映她可算是慈母典範,但犯案法理不容,被告獨力「捱大子女」,她多年的辛勞,可謂「守得雲開見月明」,現長女成為執業會計師,次子在會考取得佳績,法庭沒理由在她的家庭有轉機,「在這黑暗歲月見到曙光時期,打散這個家庭」,考慮各種特殊因素,判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最後不忘訓誡在庭旁聽的被告四名子女,指其母親一世人的目標,是為了養育她們成人,以回報社會,母親不惜犯案,甚至被判監也不後悔,「有人為你哋付出,你哋都要負責任,要好好照顧母親!」
案件編號:TMCC259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