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有道:認識壽險名詞可確保權益

保險有道:認識壽險名詞可確保權益

本會經常建議投保人收到保單後,應細心閱讀保單條款,了解保障項目及在保險合約中對個別專有名詞的定義。本會希望透過以下例子,簡介一些壽險名詞,讓壽險投保人或未投保人士對壽險知多一點,藉以保障自己的投保權益。
保單、保單持有人與受保人:兒子為老父投保壽險,在跟保險公司訂立的保單合約中,受保人是老父,供款的兒子則是保單持有人,負責處理保單事宜,例如更改繳付保費方法及提取紅利等等。
冷靜期:萬小姐投保壽險後不足一星期,打算放棄已投購的壽險計劃,她根據投保申請書上「冷靜期」權益的指示,於指定的「冷靜期」屆滿前以書面向保險公司提出退保。由於她投保的是傳統壽險,所以可獲發還所有保費。至於投保投資相連保單方面,由於有投資成份,故保險公司有權在退還保費時,先扣除贖回投資時可能出現的虧損額。
現金價值與紅利:陳先生供款10年,由於另有打算,向保險公司提出退保,保險公司經計算,發還陳先生戶口內累積的現金價值。若陳先生投保的是屬於分紅性質的儲蓄壽險,除現金價值外,可能還有紅利,而紅利率以有關保險公司每年公布為準。
可保利益:黃先生打算為老朋友投購人壽保險,保險公司以兩者沒有可保利益為由不批保單,原因是黃先生與受保人沒有利益關係,即使受保人身故,對他沒有帶來任何經濟損失。舉另一個例子,如黃先生是債權人,而其持有保單的受益人是欠債人,則兩者之間因有利益關係而存在可保利益,保單便可成立。
為加深市民對保險認識及向公眾灌輸正確投保觀念,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逢隔周三會在此欄目,向讀者講解保險事宜。如有查詢,歡迎致電該會24小時保險資訊電話服務,電話:25202045或網頁:www.hkfi.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