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路不拾遺的好故事,一次過張揚了一場好事、一單壞事和一件錯事。故事是這樣的,一位有情人把心意寫在一張鈔票上,意外遺失了,好心人拾獲,透過互聯網找尋物主;本來是情義兩心知的好事,但事件兩位主角可能牴觸了兩宗刑事罪。
一名網民近日在石籬往荃灣的小巴上,撿到一個銀包,內藏一張面值100元的中國銀行紙幣。鈔票上寫着:「呢張100蚊你我留咗好耐la,好多謝你一直都冇用到,仲保存得咁好……」
拾遺不報是盜竊罪
這位網民深受那哀怨纏綿的情誼打動,未有把銀紙據為己有,還把紙幣情書拍了照,放上香港某討論區的尋人網頁,以失物待領的形式,希望尋回那張定情鈔票的主人:「呢張一百蚊我諗對佢哋來講係好有紀念價值,希望大家可以幫手推推,如你就係主人,就pm(personalmessage,意即向對方發出一個私人訊息)我la。」
難得有人這樣古道熱腸,可是律師鄧達明忠告這位好心人,可能已觸犯了法例:「佢咁樣係好心做錯事,任何人士喺公眾地方拾獲他人財產,都應該交畀警方處理。因為嗰個網頁唔係人人都會睇到,如果冇人認領咁點?」鄧律師警告,這種不恰當的處理方法甚至可以構成盜竊罪。
鄧達明並提示該對情侶,在鈔票上寫字是犯法的,銀行可以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的「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檢控塗污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十年,不應以身試法,以自由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