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有用嗎?

國際法有用嗎?

鄧文正 禧文學社創辦人
[email protected]

唸大學時候修國際法,很冷門的科目,修讀的中國學生絕少。授課的美國教授告訴我們,為甚麼在冷戰格局下,國際風雲險惡,使美蘇兩國都不願採法律途徑,來解決雙邊問題。

制裁手段較多

國與國有紛爭,原因眾多,歷史也長。古代社會沒有國際法,解決爭端,基本手段有二。和平的用外交︰戰國時代叫「處士橫議」,那時的外交家是說客。外交也包括了和親結盟;儘管那樣的親盟不見得穩固。說客,也代表了諸侯國的立場,跟他國談判。談判,不一定成功。所以另一種派上用場的手段,是暴力的。最常見當然是兩國交兵,那是最大規模的。用刺客行弒對方君臣,史有明載,那是較小規模的,也有一定效果。
諸侯會盟,達成「共識」,也是一種方式,道理上各國都得信守。有點像國際協議,得共同執行。如果你食言反悔,叫「背盟」。縱使你覺得受到欺負,要用武力討回公道,也出師無名,反而其他各國會聯手伐你,因為你背信,是不義的行為。今天,這叫集體安全體系。今天制裁的手段較多,除了軍事上的,還有經濟上的,見不見效,得看情況。很多國際法學者認為,經濟制裁難見成效,因為那是「曠日彌久,恐不能須臾」的東西。
還有一個方式也行之多時,那就是用不解決作解決。反正雙方(或多方)一時都沒法解決問題,或找不到一個各方都滿意的方案,就大家都用「拖字訣」。當然,那樣的前提是:雙方都不認為要急着解決爭執;也許急也急不來;也許強行解決,對雙方都沒有好處。這同時假設了雙方都具有同樣意願與執行默契:任何一方都不得「私下」自行了斷,或瞞着對方自己解決,或作出只對自己有利的小動作等。

大國未必得利

上面簡括提到的各類手段,今天還在用。形式、名稱等可能改了,內容倒沒有變動多少。不是說有了國際法庭嗎?是,但起紛爭雙方不把爭端用訴訟形式解決,國際法庭是沒有辦法的。最主要的還是:主權國家不願給法庭約束。打官司,不一定贏;輸了,不服膺,國際面子上過不去。大家都不要把事情弄僵,好留有餘地來轉寰。曾經有這樣的事例:兩方訴訟,一方敗訴。敗方賭氣,不認輸,不履行義務。除非勝方動武,否則國際法庭很難強制執行定案。
今天國際上的合作形式固然不同了,制裁也較以前有效。二次大戰後,戰犯審訊,用上「對人類犯罪」的指控。半個世紀,鮮有動用如斯罪名,直到最近,海牙國際法庭審訊巴爾幹半島衝突的罪魁,才再用上同一罪名。
那是不是興訟雙方,大國必然有利?不見得。美國曾經和丹麥爭格陵蘭,法庭判丹麥勝,格島歸丹麥到今天。美國的地圖,也沒有給格島用上另一別名。
個人在法庭面前,有沒有法律地位?有,也像一般「法人」地位,但範圍小。鄰國某些行動使你招致損失,但錯不在你,你可以要求賠償。但你不能用個人身份,代表國家索償。
還有。假定你認定自己理直氣壯,對方無理取鬧。那麼,即使對方用蠻,你不能或不願跟他拼,你仍然可以向法庭申訴。如果勝了,那總可以昭告天下,是對方不講理。起碼,國際輿論在你一邊,也多少是施諸對方的壓力。
※     ※     ※
這些,只是背景資料。如果篇幅不設限,就可以在這裏和大家討論釣魚台的問題。不管怎樣,拿着這皮毛的東西,重看釣魚台糾紛,你看出甚麼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