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業權可有條件住公屋

棄業權可有條件住公屋

樂富康強苑倫常慘案的女死者與分居的丈夫共處一室,彼此正爭奪所住居屋業權。群福婦女權益會主席廖銀鳳表示,若社工能說服女方放棄居屋業權,並善用社會福利署「有條件租約計劃」,女事主應可在三個月內獲編配公屋暫住,防止慘劇發生。「過去都有住居屋嘅姊妹搵我哋求助,我哋會同佢分析利害關係,究竟係嗰十萬八萬緊要,定係人命重要?」

失子女管養權租約終止

「有條件租約計劃」是讓正等候離婚判令、但無安身之所,又要撫養子女的人士,可在短期內獲得臨時居所。沒子女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也可申請。申請人必須證明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仍與配偶同住同一單位,本人與子女有真正迫切需要入住公屋。準租戶也必須同意如未能取得子女管養權,有關的公屋租約會被終止。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