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04年因小巴賽車爭客,在北角英皇道釀成兩死17傷的嚴重車禍,涉案兩名小巴司機去年分別被判監兩年及兩年半,律政司認為刑期太輕申請覆核。上訴庭法官昨斥二人為爭客而罔顧乘客安全,其自私及缺德行徑實可控以誤殺罪。二人的刑期終被大幅增加至控罪的最高刑罰,亦即入獄5年及停牌12年,為近年案件中最長的停牌期。
次被告案發後揸村巴
上訴庭首席法官馬道立昨在判決中指,如果司機駕駛態度不善,可以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極大危險,所以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必需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上訴庭對於次被告在意外前有25次交通定罪紀錄感到震驚,更質疑為何在今次意外發生後次被告仍獲聘用在大嶼山駕駛村巴。
律政司代表在庭上指,有關方面現正就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之最高刑罰作出檢討,並打算將刑罰加重。法官對此表示贊同,並建議需訂立審核程序,以避免駕駛紀錄太差的司機駕駛公共交通工具,危害他人安全。
官稱可被起訴誤殺罪
馬官續指,原審法官採納兩年半的判刑起點太輕,並認為首被告潘永基(32歲)及次被告廖振邦(26歲)因爭客而導致車禍,顯出他們完全將乘客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置諸不理。「兩名被告蓄意危害他人的安全,其鹵莽的駕駛態度令人震驚……事實上他們的行為已可被起訴誤殺罪,屆時的監禁刑期定比現時的5年為長。」
法官指,二人其實並無顯出足夠悔意,在考慮案情及二人的罪責後,認為應判以控罪的最高刑罰。二人現就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入獄5年,因賽車致他人身體受傷罪則入獄兩年,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另外,停牌期限亦由原本兩年改為12年。次被告因不滿刑期比首被告重而申請減刑,雖然刑期終不減反加,但已服刑近一年的二人聽聞判決後並不感詫異,首被告一直垂低着頭,顯得一臉悔疚。
高速並排衝燈行駛
新大嶼山巴士公司行政經理黃華指次被告並非公司前員工。就今次法官提出的意見,公司會檢討招聘司機措施,由過去要求應徵者申報過去駕駛紀錄,改為必須出示由運輸署發出的駕駛紀錄證明文件,並會沿用公司定期更新現職司機駕駛紀錄的方法,司機每隔3個月,必須將有效駕駛執照給公司影印存檔。民建聯建議當局從速檢視現行涉及危險駕駛的刑罰是否過輕,以收阻嚇作用,減少交通意外的發生。
車禍發生於04年10月22日清晨5時許,兩名被告駕駛的紅色小巴沿北角英皇道高速並排行駛,除互相爬頭外亦連番衝燈。根據車上乘客證供,首被告途中曾衝10盞紅燈,次被告亦衝6盞。當駛至健康東街交界時,首被告的小巴撞向一輛剛駛出的的士,再撞向次被告的小巴至翻側,釀成兩死十七傷慘劇。
案件編號:CAAR2/06,CACC5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