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目前可被判處死刑的罪名多達68種,當中絕大部份屬非暴力罪案,如走私、金融詐騙、偽造貨幣等;加上各省市的高級法院動輒判處死刑的輕率行為;有關法律專家稱,在全國2,000多個縣中,每個縣平均每年最少執行兩宗死刑等,令死刑問題在內地嚴重氾濫,寃錯案件頻頻發生。
妻子失蹤 家人認錯屍
當中以湖北省京山縣公安局前治安巡邏員佘祥林,被判殺死其妻而一度判處死刑的寃案最為轟動。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於1994年初突然失蹤,張的家人懷疑她是被佘殺害。其後,當地公安部門於雁門口鎮一水塘發現一具女屍,張的家人認屍後稱其為「死者」張在玉。
公安部門隨即將佘祥林拘捕。原荊州地區中級法院於10月一審後,判處佘死刑。佘事後不服多次提出上訴,當局其後改判無期徒刑,最後京山縣法院於1998年指佘故意殺人罪成,判處入獄15年。
就在佘祥林於獄中度過了11年歲月時,他的妻子張在玉突然於去年3月28日出現在京山縣,證實佘祥林並非殺人兇手,終令他沉寃得雪。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