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道欠佳,業主想賣樓難免要降低樓價,不過,別以為「劈價」可任憑己意,業主亂劈,蝕錢之餘,分分鐘更有機會被稅務局追稅!正如讀者吳小姐,兩年前蝕賣荃灣麗城花園物業,但最近竟收到稅局來信通知,指當年該宗交易低於市價成交,要向她追回2萬多元的印花稅差額。吳小姐質疑,印花稅理應由買方支付,不明白稅局為何會追到她頭上來?
「賣呢層樓我蝕咗10幾萬,已經夠慘,𠵱家稅局仲要向我追稅,真係唔知乜嘢道理。」吳小姐氣憤難平。
成交兩年後收追稅信
吳小姐透露,04年礙於經濟問題,決定出售荃灣麗城花園3期1座1樓,846方呎,考慮到位處最低層,簷篷常有垃圾積聚,加上景觀欠奉,叫價亦不敢太進取。吳小姐最初開價190萬元,後來有買家還價至155萬元,雖然與心目中水平差距頗大,且要蝕15萬元,但為求套現,最終也答應了。
買賣雙方在04年9月7日簽定臨時買賣合約,成交日期定於04年10月11日,合約又列明釐印費(即印花稅)由買方負責。
而在正式交易完成之前,該名買家將單位摸出,成交價達220萬元。吳小姐表示︰「我一直都唔知個單位喺嗰段時間曾經再轉手,仲要賣咁高價,直到最近收到稅局嘅信,我先間接知道呢件事。」
稅局信函指出,據差餉物業估價署資料,上述麗城花園物業,在04年9月7日的估價是220萬元,應課印花稅額為3.3萬元,扣除之前已繳之1.1625萬元稅款,尚要補付2.1375萬元印花稅。
買方失蹤轉追討賣方
吳小姐說,繳交物業印花稅的責任在於買方,所以收到追稅信,感到莫名其妙。稅局職員回覆她,基於當年有關物業的成交價,遠低於差餉物業估價署的估值,導致稅局在是次交易中少收印花稅,但因為無法聯絡上當年的買家,故此轉而向賣方追討欠稅。
對於稅局的解釋,吳小姐相當不滿,指買賣合約既定明印花稅由買方負責,因為買方失蹤,便將責任轉嫁給於賣方,做法有欠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