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稅務局副局長朱鑫源表示,根據《印花稅條例》的規定,買賣樓宇雙方均有法律責任繳付印花稅。朱鑫源說,稅務局會將樓宇資料轉交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若估值高於成交價,納稅人就需要繳付印花稅差價。該局會先向買賣協議中承諾繳付印花稅的一方追討,如不果,行動會擴展至其他有繳稅責任的人士。
他又指出,如納稅人對估價或補加印花稅的計算感到不滿,可向印花稅署提出。若補加評稅通知書已發出,納稅人可於通知書發出日期起的1個月或於法庭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在繳付印花稅後,向法庭提上訴。
約定俗成新業主支付
謝天良律師表示,現行法例沒有規定物業印花稅應由哪方繳付,由買方支付只是約定俗成的規矩,正如市道疲弱時,發展商亦會以送贈釐印費作招徠。至於投訴人吳小姐的情況,謝天良律師認為,在法律上她有責任先清還拖欠的稅款,然後再循民事途徑向買方索回。
梁永鏗律師亦同樣指出,當稅局懷疑有人刻意壓低樓價,藉以減少支付印花稅的話,買賣雙方都可被視為既有利益者,因此都有責任補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