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讀者來函,來自界限街某貿易公司。呢位讀者姓Y,細說Y太追索保險賠償的故事。
Y生話佢太太在今年年初發現左乳房硬化,到九龍私家醫院診斷,查唔出係乜事;再到深水埗某公立醫院檢查,發現係乳癌,於是開刀切除左乳房。事後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賠償,保險公司拒絕,理由係(一)事先未得公司批准施手術,(二)未有向認可醫生求診。跟單之保險經紀覺得於理不合,向公司上訴,駁回。
Y先生話自己不是省油的燈,向保險公司索償不成,就到小額錢債法庭控告,要求保險公司賠保險兼額外精神損失賠償二萬元。Y先生話唔諗住會贏,只係想保險公司緊張一番。開庭嘞,保險公司在庭上提出和解,願意賠償保險金,於是「無事退朝」!Y先生並不在意甚麼精神賠償,只係想出啖氣而已。
Y先生來函,係想話畀眾多讀者知道,以後如果有保險公司唔肯賠償保險金,一個快夾妥嘅方法就係入稟小額錢債法庭,唔使同保險經紀、保險公司糾纏,浪費時間。
一般人平時交保險費十幾二十年,從不(亦唔想)索取保險金,到咗真係有事,問保險公司賠,保險公司唔肯,確係不知如何申訴。Y先生話佢太太買咗十多年保險,估唔到第一次有事就碰上乳癌,十分唔好彩,點知保險公司賴皮,確係可怒也,先至上小額錢債法庭。呢個方法,唔知可唔可以廣泛應用,不過Y先生希望公諸於世,左丁山於是公開之,請大家研究吓,或者同法律界人士傾吓先。
本欄讀者確實係包羅萬有,Y先生係生意人,另一位讀者係讀書人,來函指出本欄於十月十二日講溫總理引辛棄疾詞,內有提及最後兩句「江晚正愁餘,山深聞鷓鴣」,實乃「正愁余」之誤。呢位讀者陳先生係啱嘅,原文係「正愁余」,刊出後竟變成「正愁餘」,變成意思不明,合該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