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本港沒有滋擾罪的條例,若滋擾程度嚴重,又涉及恐嚇或毀壞公物,可當刑事罪處理,否則受害人只可循民事程序追究。至於滋擾的定義要就個別情況而定,一般來說滋擾性行為要持續進行,且犯事人屢勸不改,法官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