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治療工作欠佳或再犯事

罪犯治療工作欠佳或再犯事

城市大學應用社會學系犯罪學課程主任黃成榮表示,許冠泰出獄後繼續用電話滋擾女方有可能是出於報復心態,以宣洩內心憤怒。黃稱,他的行為出於好勝,佔有慾強,因此不理會別人感受。
另外,黃指出,從許與女記者的對話中顯示他習慣透過電話或電腦「撩女仔,靠把口佔人便宜」。黃補充,許是一名機會主義者:「佢係一個聰明嘅後生仔,做事前計過條數對自己有冇害先做嘅,只係佢唔善用佢嘅聰明啫。」黃並強調,罪犯治療工作很重要,若治療工夫做得不好,罪犯出獄後有可能再犯事,形成惡性循環。

電話滋擾可判囚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表示,以電話滋擾他人,如當中並無涉及恐嚇成份,亦可能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條《與電話訊息及電報有關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罰款1,000元及入獄兩個月。
另外,擅自進入他人電腦閱取資料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最高監禁5年。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