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監管局表示,若代理推介自己親屬的物業,或在買賣過程中「食價」,但沒有事先向客戶披露有關利益,該代理將有可能同時違反《常規規例》及《操守守則》。
根據地監局訂定的《常規規例》,地產代理為客戶進行物業買賣或租賃時,應與客戶簽訂地產代理協議,在該協議上應披露其本人、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代名人或其親屬代名人,及代理或代理的任何僱員/大股東/合夥人/董事,對物業是否擁有金錢或其他實益權益。如有,須進一步在該協議清楚寫明有關權益的詳情。
另外,根據《操守守則》,地產代理從業員「應避免就本身有實益利益的物業提供服務」,及從業員必須向各方詳盡披露因該物業而獲得的金錢或其他實益利益。
針對放盤價問題,發言人指出,地產代理與業主簽署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須列出放盤價,表格亦清楚訂明,放盤價只在賣方的書面指示下方可更改,而該等指示,將構成地產代理協議的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