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中文大學文學院副院長陳永華,被指16年前任職講師期間,詐騙192萬元租屋津貼一案,昨在區域法院開審,辯方指陳的前妻曾指「陳永華乜都唔知」,惟她拒絕回港出庭作供,審訊對陳構成不公平,故要求終止聆訊,法官將於明天就申請作出裁決。 記者:陳詠詩
被告陳永華(52歲),被控兩項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指他於90年10月及98年8至11月間,在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上,提供虛假資料,指租住單位並非他或家人擁有,八年間騙取逾192萬元。
控方指,99年4月陳主動去信大學,指申請租屋津貼時出錯,最後在雙方同意下賠償188萬元。廉署於04年接獲投訴調查,至去年5月拘捕被告,他於今年6月開始休假。
案情指涉案單位於天后廟道威景臺,被告90年10月申請租津時,聲稱向萬力真有限公司租住,後每兩年續租約及更新申請,至98年被告再向大學聲明單位非由他或家人擁有。
控方指,萬力真實際上由被告兩名弟婦持有及當董事,公司銀行戶口簽署人為被告及前妻徐佩雯,所有銀行戶口信件亦寄到涉案單位;其中一名弟婦向廉署稱,是徐在家庭聚會中要求,她才出任公司股東,她不知道公司實際運作,其後另一弟婦在同一情況下參與。
前妻拒回港
控方指萬力真於98年9月以332萬元出售單位後,其中321萬元轉賬至徐的個人戶口,其中5萬元轉賬至被告戶口,控方指從資金流向,被告與徐才是該單位真正業主。
辯方昨申請終止聆訊指,被告86年開始在中大執教,03年晉升文學院副院長職務,他曾在演藝學院及港大兼教職,工作繁忙,當年一切財務事項交由妻子打理。徐03年跟他離婚後,已到新加坡工作,並曾透過電話向律師稱,「陳永華乜都唔知」,惟徐諮詢律師後拒絕回港協助被告任證人,故審訊對被告不公平。控方同意公司由徐成立,案中關鍵是被告是否知道單位受益人誰屬,單憑徐兩句說話不足以證明被告不知情。案件編號:DCCC45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