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鮮豬或改名冷凍豬

冰鮮豬或改名冷凍豬

【本報訊】就進口內地冰鮮豬肉而修改的《2006年食物業(修訂)規例》,審議工作進入最後階段。立法會議員昨質疑修改中的法例,以「冷凍」(chilled)字眼代替發牌條件中所指的「冰鮮」豬,亦沒列明「冷凍」肉類所需儲存的溫度,擔心執法存在困難;但政府認為執法時除考慮肉類的溫度外,亦會搜集其他證據如衞生證明書及肉類來源等,故暫時無意作修改。

冷藏溫度有別

現時食物環境衞生署在出售肉類店舖的發牌條件中,列明新鮮肉類是指本地屠宰,冰鮮肉類是存放於攝氏0至4度,急凍肉類是零下18度。但立法會議員黃容根表示,現時店舖內的展示牌,使用「冰鮮豬」一詞,法例卻以「冷凍」一詞代替,質疑兩者不一致,容易令市民混淆。雙方爭駁多時後,食環署助理署長勞月儀同意店舖續約更換展示牌時,改為寫上「冷凍(冰鮮)」豬。
議員梁家傑表示,現時法例沒規定冰鮮或急凍肉類的儲存溫度,若肉類溫度存放於5度或零下17度,可能並沒違法,擔心打擊冰鮮豬冒充新鮮豬時執法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