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緊關頭不護短

要緊關頭不護短

鄧文正 禧文學舍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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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個「法律改革委員會」,本質上是顧問機構。職責在檢討律法條文;有需要修訂的,會向當局建議。條文上沒有,但覺得有必要增添的,也會提出。
委員會提出的改動方向及改革理據,我們不必都贊同或稱許。但有一個獨立機構審核不合時宜的法規,要求變革,無論如何是好的。固然,它提出了,當局採納了,也得要立法部門同意才行。縱使香港行的,是小腳式民主,對政府的法案,立法者還是可以審而不批的;有的時候,更可以自己動議立法。

官家脫罪民間受罰

台灣的禮券案,官家得以脫罪,民間卻得受罰,輿論嘩然。有環繞着誰該受罰大做文章的,有批評檢控部門淪為政治奴婢的。問題的根本,在制度本身。
某資深評論員說︰「由於威權政治的積習,(台灣的)司法……一向都缺乏獨立性,不是向錢看,就是向權看。」司法是否獨立,按說與政制是否民主,沒有必然關係。香港多年沒有任何民主,司法還是相當獨立。不是說律政部門起訴,一定沒有政治考慮;但香港人從來信任法院。不見得因為英國人特別正直清廉;關鍵在制度設計。
評論員的觀點是,在台灣,「關鍵在司法、政黨、國會都沒有盡到責任,而司法則無疑是其源頭。」就事論事,我看不到為甚麼要扯上政黨。感興趣的,反而是「國會」──即立法院。
照道理說,立法院行使民國憲法賦予的權力,可以制訂、修改、廢除某些不合時宜的律法條文。如果立法院認為,目前法規把行政部門與轄下的檢察單位拉得太接近,造成檢察人員受掣肘,不能無畏地查案,為甚麼不可以實行憲法權力,修改之,廢除之?如果認為,法院系統有同樣情況,為甚麼不可以同樣對付?
台灣的立法部門是全民普選的,假定老百姓覺得沿用的舊體制不行了,大可以改選一批改革派人士。你選上既得利益者,他們當然不願意改東改西。你在立法院動議彈劾,沒有通過;那是現行制度下的最後手段的話,你得接受。民主制度不是完美的,這是常識了。但你要它,就得接受投票和選舉結果。
克林頓在任時,美國參議院也曾經動議彈劾,結果沒有通過。縱使多數美國人不滿意這個結果,還得接受。尼克遜有把握,參院不能通過彈劾的話,他不必下台。可他不是給國人在白宮前示威迫下台的。

改變制度非不可能

制度是人設計的,可以很複雜,要改不容易,但不是說沒有可能。就是在任總統可以有刑事豁免權吧,法律可不可以設定,他卸任後可以追訴?不是說「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麼?同罪不同刑,可以服眾嗎?退一步說,國家元首的特權是終身的,檢察部門可不可以秉公辦理調查,把結果公諸於世?假定說,犯事昭昭在目,人所共見,儘管不能起訴他,他也躲不了吧?立法部門還需要甚麼更堂皇的理由,去修訂法律?
當然,尼克遜要掛冠下堂,是因為共和黨元老高華德參議員親自到總統府面陳利害。高華德曾經是尼克遜的戰友;當時他指出共和黨的參議員不支持總統的佔多。如果表決,彈劾會通過。結果因為尼克遜自動下台,參院沒有表決。
這是說,同政黨的政治家,在要緊關頭,不護短。也許,這是兩岸為政者當好好反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