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入瑪麗醫院偷拍藝人沈殿霞病容的印傭,現時被控違反的法例第113A章《醫院管理局附例》第7條,「禁止作出某些行為」中的第1F款規定,「任何人不得在醫院內,在未經醫院內病人同意,拍攝照片、影片或錄像影片,把其容貌勾劃出來」,最高可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違反逗留條件可罰款5萬
另外,在本港受僱為外籍家庭傭工的人士,只應為僱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ID407)內,《住宿及家務安排》附表所載的家務,包括煮食、照料家中老年人士,以及照顧小童等主要家務,否則即違反入境條例第41條《違反逗留條件》,定罪後可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兩年。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唔敢話《醫院管理局附例》係咪首次被引用,但印象中呢十幾年嚟都冇用過。」對於涉案幕後主腦,涂又指,有關人士可能會被控以教唆、試圖或串謀干犯該罪行的罪名:「即係如果佢違反逗留條件,你就係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刑罰等同主體法例。」
另一法律界人士指出,由於教唆他人犯罪較為嚴重,其量刑起點會較重,「即係犯罪嘅人可能只係罰錢,教佢犯法嘅人就可能又罰錢、又坐監。」
新聞資訊研究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