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北上置業蔚然成風,但大陸二手樓市發展未及香港般成熟,加上兩地法制不同,所以在買賣過程中,港人一般也要依靠內地地產代理作「盲公竹」。陳小姐去年透過深圳中原放售內地物業,可惜碰上不負責任的代理,結果她賣樓不成,更惹上官非,事件直到今年6月才獲得解決。
陳小姐97年在深圳市布吉鎮購入一個住宅作投資,有見近年樓價上升,她委託深圳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放盤。05年3月29日,深圳中原覓得買家,雙方討價還價後,以30萬元人民幣(下同)成交,即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
交易期到證件仍未有
由於陳小姐多年來也未有為物業申辦房產證,而根據中國法律,欠缺房產證的樓房不能轉讓,為免費時失事,買賣雙方同意交由深圳中原全權代辦,陳小姐並於05年3月31日到內地公證處簽署委託書。「我交晒錢、畀齊文件佢,佢仲應承我40日之內可以攞到房產證,所以合同上寫明,我會喺05年5月8日之前,畀到房產證個買家做轉讓過戶。」
不過,事情並非陳小姐想像般順利,直至05年5月8日,「佢一句話『做唔到』,又冇解釋原因。後來先知,原來買家想縮沙,買方應該在5月1日要交12萬首期,由經紀託管,但佢冇畀錢,經紀唔通知我不特止,反而夾埋買家乘機屈我,叫我減樓價。」滿肚子冤屈氣的陳小姐說。
買方借機索賠雙倍定
陳小姐拒絕屈服,並派丈夫到深圳督促代理完成所有辦證手續,結果房產證於05年6月30日拿到手,但依然無法交易。買家以賣方未能在05年5月8日限期前,將房產證交予作轉讓過戶為理由,指陳小姐違反「房地產買賣合同」,要求取消合同之餘,更要她雙倍發還定金合共6萬元。
事件結果交由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及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經過一審及二審後,法院今年5月15日作出裁決,裁定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均有失當之處,判處雙方無條件解除合同,代理須即時退還3萬元定金予買方,事件才告一段落。
本報就陳小姐的投訴,曾向中原方面作出了解,該公司的回覆不單與投訴人所說的版本有出入,甚至和法院判決書的陳述也大相逕庭。
對簿公堂搞足一年
按中原所說,根據合同第一條約定︰陳小姐在簽署合同後40天內,將物業的房產證原件放於經紀方處,作轉讓過戶之用。但陳小姐遲遲不能把該證交出,不僅影響到買方向銀行申請按揭,也增加風險。發言人續稱,直到7月3日陳小姐才取得房產證。
中原在覆函中,完全沒有提及公司在辦理房產證問題上所擔當的角色,不過,根據「房地產買賣合同」及法院判決書中,均提到「賣方在簽署本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公證處做全權委託給經紀方指定人選辦理房產證、轉名過戶之手續,全權委託費由賣方支付,……」又指︰「被告(即陳小姐)並於05年3月29日及4月3日將辦理房產證所需的材料交至第三人處,第三人至05年5月12日才到國土部門為該房登記申請,部門於5月23日辦理了備案手續,被告在05年6月30日交納了稅款後取得房產證……」究竟誰是誰非,相信心水清的讀者自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