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印刷工人為滿足一己獸慾,趁同居女友不在家,爬上女友的11歲女兒床上,大肆非禮,還企圖強姦及口交,早前他在高等法院被裁定一項企圖強姦罪成立,法官昨日斥被告身為父親,嚴重違反誠信,重判入獄七年。記者:梁偉強
根據心理評估報告,涉案女童深受事件困擾,至今仍害怕與成年男性獨處,相信事件對其成長後的性事及社交均有影響;其母又發現女兒在事發後,常發噩夢及發脾氣,情緒不穩。
暫委法官張慧玲昨日判案說,法庭有責任保護兒童,阻遏他人干犯同樣罪行,平息公憤及安撫受害人及其親屬,被告與受害人的母親同居,供養受害人一家,身份等同父親,不但沒有保護受害人,反而趁其母不在家,為了發洩一己私慾,肆意侵犯她,嚴重違反誠信。
法官續指被告手口並用,雖然一度懸崖勒馬,但不肯收手,仍想口交,行為令人髮指,而一時衝動並非犯案藉口,被告聲稱已獲受害人母女原諒,也是片面之詞,受害人至今仍受事件困擾,考慮辯方沒有在盤問時為難受害人,令她尷尬,遂判刑如上。
40歲的被告任職印刷工人,與前妻育有一子,05年與受害人的母親開始同居,他否認於今年1月5日企圖強姦女友的11歲女兒,辯方大律師彭耀鴻昨日呈上被告的求情信,被告稱一時糊塗及為了一己私慾犯案,已深感後悔,又指母女倆已原諒他。
以下體掃過私處
根據控方所稱,案發當晚被告女友外出與友人聚會,留下一對子女在家,被告潛入受害人房間,爬上她睡覺的上格床,揭衣摸胸,又用口吻她胸部,受害人大驚,假裝睡着,被告以下體插入受害人私處少許,又企圖將下體放入受害人嘴巴,因她緊閉雙唇而未能得逞。
被告自辯時稱,當日他喝了酒有醉意,擔心受害人睡覺時穿着太多衣服,替她寬衣,其間碰到她的胸部,一時好奇才犯案,雖然他在警誡供詞中承認強姦受害人,但他實際只曾以下體掃過她的私處,最終陪審團判他強姦罪脫,僅企圖強姦罪成立。
案件編號:HCCC9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