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消防處服務承諾,消防車需於6分鐘內抵達樓宇密集地區處理火警召喚,另在9至23分鐘內抵達樓宇分散及偏遠地區處理同類召喚;救護車則須於接獲召喚後的12分鐘內,抵達現場支援。消防處會按個別鄉郊的地方所限,運用小型消防車、消防電單車及救護車,提供緊急救護與消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