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或知悉偷拍可被控

教唆或知悉偷拍可被控

根據《醫院管理局附例》第7條,任何人不得在醫院範圍內,未經病人同意拍攝其照片、影片或錄像影片,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三個月。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說:「有啲情況可控遊蕩罪,仲會罰重啲。」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包括醫院範圍內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涂謹申補充,任何人教唆、故意協助或促使他人作有關行為,同樣要負上刑責,「只係會告教唆嗰個人,同個僱主無關係。」若媒體刊登偷拍的照片,並有份參與教唆或知悉有關偷拍行為,則同樣可被檢控。他補充,純粹刊登有關偷拍照,並非違法,受害人只可循民事途徑,申請禁制令並追討賠償。

另一來自法律界的立法會議員梁家傑稱,涉嫌偷拍者的僱主所屬的公司是否需要負上刑責,相當視乎該公司是否有牽涉到偷拍行為之內:「可能係個僱員自己過於熱心要影相,除非有足夠證據,否則公司係唔需要負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