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青衣警署門外 再致電報案室<br>25歲經紀棄4月兒守行為

放青衣警署門外 再致電報案室
25歲經紀棄4月兒守行為

【本報訊】年輕股票經紀疑因女友留下四個月大兒子離家出走,他於滂沱大雨晚上,將親兒放在青衣警署門外,留下寫有女友電話號碼的字條,又致電警署報告有棄嬰,警方事後以疏忽照顧兒童罪將他拘捕,經法律指示後,撤銷刑事起訴,改向法庭申請以守行為方式處理,男嬰父親昨在荃灣法院獲頒令自簽1,000元,守行為一年,繳付堂費300元。 記者:陳浩義

遺棄親兒的答辯人姓林(25歲),任職股票經紀,案情指他於04年結識19歲的女友,共賦同居,女友於本年4月14日為他產下一名男嬰。其後二人發生爭執,女友將當時僅兩個月大的男嬰交給他照顧,然後棄他而去。
8月24日晚上9時許,林抱着當時四個月大的兒子到青衣警署門外,當時正下着大雨,他靜悄悄地將兒子放在警署大門外的梯級,然後跑往警署對面,致電警署報案室,聲稱警署門外有一名遺棄嬰兒,隨即掛斷電話。

字條有女子電話號碼

警方接報後,到警署大門外調查,果然見到梯級上有一名男嬰,並發現男嬰身上有一張字條,寫有一名女子名字及電話號碼。警方循電話號碼找到該女子,她到警署確認男嬰是其子。警方當晚11時35分前往林的寓所將其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抱子放置警署門外及致電報警,他事後已感到非常後悔。男嬰送往瑪嘉烈醫院檢驗,證實健康良好,並沒有受傷,現交由林的父母照顧,並獲社會褔利署的監管令,以便社工日後跟進。
香港單親協會社工楊先生稱,父母其實可以向社區的家庭服務中心求助,「社工可以為佢提供即時協助,好似先為父母做情緒疏導,然後評估個案嘅需要,再進行轉介。」(該會單親熱線:27784849)
狠心父母將兒童或初生嬰兒遺棄在公眾地方,過往亦有發生,根據香港法例《侵害人身罪條例》,遺棄兒童令其生命受危害,違例者最高可被重判入獄10年。
資料顯示,一名50歲女護士於01年6月將初生孫女遺棄在公園女廁內,因棄嬰罪被判入獄9個月,上訴後獲減刑至監禁6周。一名19歲孕婦,與丈夫因錢銀爭執後,於04年8月將一對9個月大孖仔遺棄田心警署外,最後被判感化1年。
案件編號:TWMP214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