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撿手機內藏156裙底照<br>偷拍狂徒吞記憶卡毀證

警撿手機內藏156裙底照
偷拍狂徒吞記憶卡毀證

【本報訊】曾有前科的已婚司機,疑抵受不住短裙引誘,於銅鑼灣地帶商場扶手電梯上,用手提電話偷拍一名女子裙底春光,被帶署調查期間突然發難,將藏有156張裙底照的迷你記憶卡,放入口中𡁻碎,以圖毀滅證據。司機昨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及阻差辦公兩項罪成,還柙至10月19日判刑。 記者:蔡曉楓

被告劉亞勝,33歲,報稱司機,曾有兩個同類案底,他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兩罪。控罪指他於今年6月1日,在銅鑼灣地帶由地下往一樓的扶手電梯上,偷拍一名女子的裙底照片,並於同日在灣仔警署吞下一張迷你記憶卡。裁判官待索取被告的背景、精神及心理報告才判刑。控方透露,被告昨日上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非禮罪,現還柙候判。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已婚,育有兩名年幼子女,被告主管撰寫求情信,讚揚被告是一名優秀員工,樂於助人。

警已把照片存電腦

控方指,案發日傍晚6時半,港島總區特遣隊兩名便衣探員,見被告在銅鑼灣地帶商場內,尾隨穿短裙的女事主步上扶手電梯,探員覺得他形迹可疑,遂暗中跟隨,未幾發現被告持一具Nokia6280型號手提電話,放在女事主的裙底偷拍,探員趁被告離開時將他截停。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警方在被告的手提電話內發現156張裙底照,其中8張屬於女事主的裙底照,於是將有關照片儲在電腦以作後備。同日晚上9時45分,警員向被告展示涉案手提電話時,被告突然搶去該手機,退後取出手機內的迷你記憶卡,立即放入口中猛「𡁻」及掩口吞嚥,警員上前阻止不及,揑着被告兩邊腮強行張開其口,最後只餘下兩粒細小碎片。被告被送往律敦治醫院治理,檢查後並無大礙,並於稍後出院。

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裁判官昨裁決時認為證人供詞可靠,被告確曾將細小的記憶卡吞下,以圖損毀該卡,但是警方早已將相片儲起,因此裁定被告兩項控罪名成立。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而任何人如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3個月。
案件編號:ESCC2207/06

案中被告使用的同款手機及同類迷你記憶卡。

案中被告使用的同款手機及同類迷你記憶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