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級警員頂替腹瀉不適的同袍,駕駛警車趕赴處理一宗企圖自殺案時,因超速及衝紅燈在葵福路十字路口狂撼的士,釀成一死三傷意外,他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獲判罰款8,000元及停牌6個月,律政司不服,昨在荃灣裁判法院要求覆核判刑,但被裁判官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控方昨表示,40歲被告杭富榮事發時不僅超速,更不依交通燈燈號而肇禍,並援引外國案例,指在英國被判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成的被告,最高可判入獄10年,在本港則判監5年。
控方認為本案判被告罰款並不適合,應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才合理。辯方重申被告當時盡忠職守,希望裁判官能體諒被告,維持原判。
官指被告盡忠職守
裁判官判決時表示,同類控罪的被告應判即時監禁,考慮案發時被告並非嚴重超速,又早已承認控罪,況且被告盡忠職守,沒有任何刑事記錄,本案沒有任何加刑因素,故否決控方的覆核申請,維持原有判決。
隸屬新界南衝鋒隊的被告案發時為一名高級警員,他早前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指他於去年7月12日,在葵涌葵福路與興芳路交界,危險駕駛一輛警方輕型貨車,導致55歲的士司機陳浩澤死亡。
案件編號:TWCC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