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古迹的組織與藝術團體批評,政府現有文物政策以「保護」為幌子,將古迹發展成旅遊商業項目,令市民與遊客無法分享。藝術公社發言人梁兆基認為,古迹是港人集體回憶,要紀念歷史及讓下一代延續故事,唯一方法是改作博物館,「至少唔好變做超級市場。」長春社理事黎廣德批評,港府古迹政策令人大惑不解,「唔少古迹擺喺度丟空。」
當局若認為任何地方或建築物具歷史意義,會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授權,徵詢古物諮詢委員會及獲行政長官批准後,可將該處宣布為法定古迹,日後若在古迹進行裝修改建,須向民政事務局申請。
政府又會將具特別價值的建築物,分為三級制。「一級歷史建築」保護建築物免受任何拆卸,多數稍後宣布為法定古迹;「二級歷史建築」可進行部份拆卸;「三級歷史建築」保護力最弱,該類建築物必要時可全部拆卸。任何人對古迹或歷史建築造成破壞,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