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年近六旬綜援漢公然在屋邨青少年中心內,非禮一名13歲嚴重智障女童,遭中心職員撞破時,更冒認是女童父親繼續毛手毛腳,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判刑指,綜援漢利用女童智障佔便宜,行為完全不可接受,就其承認的一項非禮罪名,判監20個月。
法官判刑時,套用上訴庭在一宗類似案例所說,斥被告將女童視作滿足性慾的便利店,指其行徑完全不可接受,而肇事青少年中心是開放給街坊鄰里作消遣之用,即使事發時有他人在場,被告仍公然犯案,遂判上述刑期。
事主智商如三歲半童
59歲被告佘漢曾任侍應及保安等工作,現靠綜援過活,與患精神病的妻子育有一名9歲兒子,他早前承認於今年7月11日,在粉嶺一屋邨青少年中心內,非禮當時13歲的智障女事主。被告透過大律師求情指,被告在事發前不認識事主,從事主外表知悉她是智障,但不知事主智商只如3歲半小童。
事發於今年7月11日下午,事主母親將女兒獨留在中心的電視室內,便回家煮飯,被告當時亦在室內。約半小時後,中心女職員經過電視室,發現被告攬着事主腰部,觸摸其小腹及大腿,女職員上前查問,被告卻自稱是事主父親,又當着女職員面前伸手入事主褲內,女職員喝止,又在接待處閉路電視目睹被告繼續非禮事主,於是報警。警方翌日在邨內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DCCC7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