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因涉嫌貪污腐敗而遭罷免,輿論一致認為此舉顯示了中共中央打擊貪腐的決心。貪官污吏受罰,當然大快人心,但從我這個香港人的角度看,最矚目的是陳良宇所受的是黨的紀律程序處理而不是法律程序。他涉嫌違反黨紀,但有關的行為,包括動用社保基金作不法謀利用途、以權謀利、濫用職權袒護下屬不法謀取私利等,在香港制度之下是違法行為,會受到法律制裁,在一般現代社會也是一樣。中國刑法,相信也是大同小異。
但是我在這裏並非討論大陸制度的利弊,而是強調一國兩制,香港特區不應走上以內部紀律代替法律制裁的路向,不應以紀律程序代替法律程序。這樣做不但毀壞法治,損害香港整體利益,而且對市民及對涉嫌者都不公平。大家可能奇怪我為什麼會有這種擔心;香港建制裏根本沒有中共中央的組織,香港官員不是中國共產黨黨員,何來會涉及黨紀律懲處?這當然是正確的。但在香港法例之下,一些由普通人作就會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由官員作出就不受刑事法規管,頂多是違反紀律。特區政府極力反對「刑上大夫」。
就如最近通過的秘密監聽修例,我們力爭執法人員蓄意非法秘密監聽或非法透露秘密監聽所得的資料,應訂明為刑事罪行,政府就極力堅持以紀律程序處理已足夠。同時,法例不規管特首;特首只受《基本法》約束,《基本法》所施的是政治處分──罷免。遭紀律處分的政府人員可能被懲失去全部退休金,但紀律程序不公開、不容許有律師代表,先天不公平。寧用紀律而避開法律的心態,最終危害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