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字眼新建議含糊

煙草字眼新建議含糊

【本報訊】正在立法會一個法案委員會審議的《2005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中,政府原本建議一律禁止煙草產品使用「light」、「mild」、「醇」及「特醇」等字眼,但在煙草商大力反對下終讓步。政府昨日在該草案委員會上,改為建議煙草產品不可有「相當可能令人產生錯誤印象」的圖像或字句,令人以為該產品較其他沒使用相同字句的產品,對健康影響較小;法庭會根據每個字句的意思及用法,決定煙草商是否違法。但有立法會議員指新建議會令業界混淆,容易在不知情下觸犯法例,影響營商環境。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副秘書長楊何蓓茵表示,現時有70多個煙草產品使用「light」或「mild」等字眼,若「light」是指煙包重量較輕,則不違法,但若令人以為焦油含量較低,則可能違法。市民若懷疑煙草產品違例,可向法庭或商標註冊署投訴,由海關調查。新例明年10月底實施,因政府需搜證及建立本地個案,故現時難以清晰界定哪些字句屬違法,法例生效前政府也不會協助業界審議已註冊商標是否違法。

註冊與法例不協調

批發及零售界立法會議員方剛擔心,商標註冊署的做法與法例不協調,煙草商品牌可能一方面獲註冊,另一方面被指違反吸煙條例,而且只要有人投訴,煙草商便隨時要打官司,不利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