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指《版權條例》未能規管BT侵權<br>古惑天皇上訴求撤罪

律師指《版權條例》未能規管BT侵權
古惑天皇上訴求撤罪

【本報訊】全球首宗檢控以BT(BitTorrent)軟件上載電影侵權案,網名「古惑天皇」的陳乃明,昨向高等法院上訴,代表律師力陳現行《版權條例》,根本未能規管BT侵權行為,極其量只能循民事追究,故定罪必須撤銷。記者:梁偉強

陳乃明於去年11月被判監3個月,一直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代表大律師潘國雄指,《版權條例》針對的侵權複製品,包括實質的印刷品、錄音帶、軟硬碟、影像光碟及USB隨身碟等,但不包括無形的BT檔案。
「若複製品不限於實質事物,在香港下載外地的檔案,或者上載資料往國外,按《版權條例》便屬出入口侵權複製品,均屬犯法。」大律師又指,若控方對法例的解釋成立,則TVB及戲院播放電視劇及電影,均屬製造翻版,造成荒謬及不切實際的後果。
至於另一主要論點,則是陳乃明並沒發布侵權複製品,而是下載者自行製造複製品。
「我打譬喻說,陳乃明只是在影印機上,放了一幅畫,任由經過的人,按掣複印,他授權別人複製侵權物品,只能循民事途徑追究。」大律師說。
不過,代表控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唐立品指,從97年工商局局長介紹《版權條例草案》的演辭及條文本身,均可見立法原意是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版權條約,引入法例打擊在數碼環境下發布侵權物品,又引述多宗英美案例,指複製品包括無形的事物。

版權成控辯爭論焦點

至於判刑方面,代表陳乃明的大律師指,本案是首宗檢控,法例尚未清晰,陳乃明並非為賺錢犯案,過去五宗非法上載音樂,只是判罰款、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原審裁判官卻依賴性質不同的案例,判陳入獄,是原則上犯錯。
大律師說:「非法上載音樂,影響大得多,也不用坐監,本案何必判監?」不過,控方強調陳乃明上載的涉案電影,有35至40人下載,造成的損害巨大。
39歲上訴人陳乃明於去年1月10日及11日在其屯門寓所內,利用BT軟件上載《夜魔俠》、《選美俏卧底》及《宇宙深慌》3部影片,讓網友下載,損害版權持有人的利益,法官貝珊聽罷雙方陳詞,押後判決。
案件編號:HCMA1221/05

檢控專員唐立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