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司機駕車撞死人,警方可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落案控告,罪成人士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5年。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兩年;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3年。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指出,假如司機遇事不顧而去,則可被加控該等罪名,惟即使罪成,法官也大多傾向將兩罪刑罰同期執行。
司機應停車報警
有關賠償問題,梁律師稱,僱主的工傷賠償、死者本身的個人保險賠償及汽車第三者意外保險賠償均是獨立處理,三者並無衝突。假若肇事司機違例沒有購買第三保,則死者家屬可循民事途徑向他索償。
梁律師提醒司機,一旦發生牽涉人命的交通意外,必須在可行情況下立即停車報警,停車後千萬不可再次啓動汽車,以免妨礙警方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