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證監會昨日公布對招股制度改革的諮詢總結,提出當港交所(388)上市委員會的上市聆訊批准一隻新股上市後,該公司必須盡快向公眾披露初步招股書,並於網上發放。目前港交所原則上容許A+H股同步上市的新股提早發放初步招股書,已於周四通過上市聆訊的工商銀行便屬首例在昨晚發放;至於其他類型新股,消息指有待修例才可落實。
證監去年8月就改革招股制度展開諮詢,提出21項改革建議,其中12項原則上會落實,3項基於市場意見作出修改,主要關於新股上市前是否容許分析員發表研究報告,新股分配結果公布前發生重大不利事件時投資者的權利,以及保薦人應否承擔法律責任。
上市前可發研究報告
據證監的結論,現階段不會禁止上市前證券分析員發放研究報告,但會要求他們遵守持牌人操守準則,包括證券行的內部監控及公司規管程序,以確保分析員的獨立及客觀性;證監預期經由保薦人選定的分析員,可獲初步招股書的資料擬備研究報告,惟所發放的報告只可建基於正式招股書上所刊載的資料。上市保薦人亦須出席新上市公司與分析員之間的所有會議,確保分析員只取得正式招股書上的資料,而其他未有刊載於招股書上的前瞻性資料不會披露。
由於計劃引入初步招股書提早公布的安排,證監認為此舉應可確保上述關連分析員與其他分析員處於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令機構投資者與散戶平等地獲取原始資料,並可消除對關連分析員所擬備的研究報告會構成招股書內容的憂慮。
對於近年曾經出現新股前爆出不利消息,令公司延遲甚至要擱置上市,證監研究過領匯(823)的經驗後,提出若新上市公司在招股期至分配結果公布前,出現重大不利消息,將給予投資者撤銷權,成功申請股份者有權在7個工作天內撤銷其股份分配及獲全數退款,令招股期毋須延長或重新開始,而未能成功認購的申請款項進行的退款日期亦可維持不變。不過,有關公司須發放補充招股章程回應事件。
二手買家索償權無着落
雖然證監在諮詢時建議,上市保薦人須為招股書負上法律責任,另外因招股書失實引致損失提出民事索償的人士,建議由原先公開招股時的一手買家擴闊至第二市場買方,由於市場反對聲音大,證監認為現階段未是適當時候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