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定義主觀

性騷擾定義主觀

對於一名女乘客指遭受的士司機口頭性騷擾,警員「無能為力」一事,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鄭家富指出,所謂性騷擾,是要在法律上建立一個關係,兩者要有權力分野,例如僱主與僱員、上司與下屬或是教師與學生。以的士司機與乘客的關係而言,乘客遭性騷擾後可以即時落車,而非處於一個無可反抗的位置,因此難以對有關司機提出控訴。除非該些言語帶有誹謗成份,則可以民事追索。
另外,法律界人士梁永鏗亦指出,語言性騷擾的定義相當主觀,最普遍出現於上司與下屬的關係中,上司以其優勢欺壓下屬,從而作出性騷擾「佔便宜」。
梁永鏗解釋稱,性騷擾是指任何人的說話或行為,涉及性方面,而對當事人構成威脅及不安。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0條「其他性騷擾」:「任何人如在向一名女性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對她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當事人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作出索償。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