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顧而去 罪加一等

不顧而去 罪加一等

昨日上水發生懷疑的士輾斃過路婦人不顧而去事件,法律界人士指,駕駛者無論撞及人或車,都要立即停車;若不顧而去,又沒有在事發後24小時內向警方投案,一旦被警方拘捕及作出檢控,將罪加一等。
涉及人命的車禍,一般司機可能會被控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前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罰2.5萬元、監禁3年。
惟司機不顧而去則會被警方通緝,如被捕後可能被控3項控罪,包括肇事後不顧而去、遇事不報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肇事後不顧而去最高判罰1萬元及監禁1年、遇事不報最高罰款1.5萬元及監禁6個月、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最高罰5萬元及監禁5年,吊銷駕駛執照2至3年。
新聞資訊研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