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查冊經紀有責

物業查冊經紀有責

地產代理監管局拒絕評論個別個案,但發言人表示,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常規規例》)第13.4條,地產代理有責任為代理的物業進行土地查冊,並且向準租客提供一份查冊結果的文本。而在一般情況下,土地查冊紀錄會列出該項物業的產權負擔。
另外,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36條及《常規規例》第3條,代表業主的代理需要填寫一份《常規規例》內載有的「出租資料表格」,表格內列明物業有否有效的產權負擔,例如按揭或押記等。代表租客的代理有責任將填妥的資料轉交租客。
發言人又指出,若單位屬按揭物業,從業員應建議業主提供按揭還款紀錄及貸款銀行出租同意書,以免業主因斷供而銀行收樓的情況下,租客失去租住權及按金。如果業主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從業員應向準租客解釋有關風險,以供考慮。
假若從業員沒有建議準租客要求業主向銀行取得同意,亦沒有向準租客解釋在無銀行同意下租住的風險,該名從業員有可能違反《操守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