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騙樓按津貼表證成立

教師騙樓按津貼表證成立

【本報訊】一名執教鞭16年的中學教師向教統局申領物業按揭利息津貼後,涉違規將物業兩度出租,兩年內騙取利息津貼逾16,000元,案件昨在屯門法院開審,教統局職員作供指,津貼受益人必須在申報的物業居住,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本案為教統局自93年推出該資助計劃後首宗欺詐案。

辯稱不知限制條款

被告余遠鴻(38歲)及朱美嫦(32歲),余案發時在屯門明愛馬登基中學任教師,朱曾任職民政事務處社區助理。兩項控罪指被告於02年11月至04年12月間,將葵涌景荔徑盈暉臺物業先後出租,意圖欺詐教統局繼續支付利息津貼。
負責物業按揭利息行政工作的教統局職員莫凱琳供稱,被告於02年1月獲批資助及發放利息津貼。當局透過差餉物業估價處,發現被告曾在兩個不同時段將物業出租。
男被告昨自辯稱,沒有細閱申請表格條款,對不可出租物業並不知情。女被告亦指不知條款限制,當時她懷有第二胎,辭職後將住了一個月涉案葵涌物業出租,舉家搬回屯門區居住,以方便丈夫上班。
案件編號:TMCC16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