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深市民對保險認識及向公眾灌輸正確投保觀念,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逢隔周三會在此欄目,向讀者講解保險事宜。如有查詢,歡迎致電該會24小時保險資訊電話服務,電話:25202045或網頁:www.hkfi.org.hk
胡太跟朋友訴說月前入院割膽石,結果卻被保險公司發現她在投保時沒有披露曾患乙型肝炎的病歷紀錄,並以「沒有披露事實」為理由,拒絕賠償。胡太覺得並不合理,她認為膽石與肝炎並非相同病狀,保險公司不應拒絕其賠償。
其實,保險公司的理賠結果非常合理,由於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如實披露所知的個人資料和病歷紀錄,而這些資料對於保險公司作出正確的評估和核保決定,釐定保費和附加條款,起重要作用。
試想保險公司因為被保人沒有提供準確資料,在不了解被保人身體狀況的情況下,提出了不應存在的承保條件,這樣的保單根本就不成立。他日被發現資料失實,保險公司便有權不予賠償或者取消保單。
不應自行判斷病歷輕重
因此,披露資料是投保人購買醫療保險時的重要責任,因為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素不相識,加上每個人的身體狀況都不相同,而且需要申報的屬於個人資料,只有投保人最清楚。如果投保人提供的資料失實,恐怕有損日後的索償或保單效用。
通常保險公司會在申請書上提出多項有關個人資料和病歷紀錄的問題,投保人只需按照要求如實申報便可。
如果投保人曾經患上某些病症,而申請書上是沒有提及的,投保人也不妨加以申報,以便保險公司作出合適的核保決定。千萬不要自行判斷病歷紀錄是否嚴重或有關病歷的影響有多深,只需如實申報所有已知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