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僱傭條例》規定,如僱員在其工作上犯嚴重過失,即(i)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ii)行為不當;(iii)欺詐、不忠實;或(iv)慣常疏忽職責,僱主可即時解僱僱員,毋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不過,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可引用。
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以及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如獲復職或再次聘用、或補償金等。如僱員認為自己被不合理解僱,可向勞工處求助,由勞工處召開調解會議,如仍未能解決,僱員可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
勞工處電話:27171771
資料來源:勞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