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居於大埔新達廣場以輪椅代步的傷殘男子,指大廈大堂與電梯大堂之間以樓梯連接,未有提供輔助設施供傷殘人士使用,實屬歧視,事件交涉多年,令他心靈受創,昨入稟控告業主立案法團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法庭頒令法團提供有關通道設施及索償。記者:梁瑞珮
原告蕭志滿,由平機會代為興訟,控告新達廣場業主立案法團;新達廣場共有六座住宅大廈,樓齡約14年。
四肢癱瘓的原告需坐輪椅代步,他指涉案大廈入口大堂與電梯大堂之間以五級樓梯連接,約高80厘米,但沒有任何輔助設施供殘疾人士使用,故他每次進出大廈,必須由家人陪同或求助看更。
為方便出入,他自資4,500元購買一條活動式斜道,但為配合樓梯級的斜度,該條活動式斜道並非屋宇署建議的標準,使用時亦不安全,他遂於01年10月向當時的大廈業主委員會投訴及反映,但委員會未有回應其訴求,同年12月,他向平機會投訴,雖然平機會介入,但始終未能調停。
平機會調停不成功
原告指,委員會聘請獨立顧問公司,就興建永久斜路的可行性磋商,更於02年12月舉行業主大會,否決興建永久斜路或其他解決提案,但通過提供活動式斜路。
原告表示,他於03年應立案法團邀請,試用一條活動式斜路,當時需要六人協助方能運作,惟其後法團再無跟進事件,04年11月他再致函平機會求助,最後調停不果。
資料顯示,平機會於03年曾協助一名居住鰂魚涌南豐新邨的傷殘人士,控告大廈業主法團,沒有提供輔助設施供傷殘人士使用。今年1月,中環國際金融中心一高級餐廳,曾阻止一名輪椅客進入,原因是輪椅可能會損毀雲石台階,被輪椅客人投訴違反《殘疾歧視條例》,餐廳其後登報道歉。
自96年《殘疾歧視條例》生效後,屋宇署曾發出指引,規定97年9月後設計的樓宇,均須設置方便傷殘人士的設施,屋宇署截至今年5月,過去十年曾發26張命令,其中17宗有關業主已按要求完成改善工程,其餘9宗正由署方安排提出檢控。
案件編號:DCEO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