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謝天良指出,製造商出售的產品如有問題,理應有責任提供維修、更換或退款服務。如公司過往一直只願意更換同款產品,除非該型號缺貨或已停產,否則即使公司錯誤發出通知,聲稱願意更換另一款產品,客戶事後亦不能以公司已作書面承諾為理由,要求取得另一款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