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陳先生的個案中,究竟地產代理有沒有失職之處?地產代理監管局拒絕作個別評論,但發言人指出,地監局曾於2003年發出執業通告,提醒從業員協助客戶訂立臨時買賣合約時,宜避免在重要交易條款(樓價、定金、成交日、其他附帶條件)尚未談妥時,要求客戶在漏空的臨約上單方面簽署。
根據地產代理《操守守則》第3.2.1段,從業員必須在執業時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操守守則》以及監管局不時發布的指引。《操守守則》第3.3.1段訂明,從業員在經營過程中,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第3.4.1段指出,從業員應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
因此,假若從業員在樓價尚未談妥時,令其客戶在漏空樓價的臨約上單方面作出簽署,將可能違反《操守守則》。
代表須出示授權書
至於缺席簽約方的授權問題,發言人說,地監局亦於本年年初發出執業通告,提醒從業員,在接受代理的委任及/或進行一項出售或購買的交易時,當任何人士聲稱是缺席簽約方的授權代表時,該代表必須出示「授權書」。
正如有買家聲稱代表其太太簽署臨約,那麼代理就必須要求該名男士出示代表缺席簽約方(其太太)的「授權書」,而該「授權書」須經妥當簽署及核證;否則,該名代理可能違反上述指引。
發言人續稱,雖然「授權書」的核證並非法律上的要求,但為免爭議,該局仍是建議將「授權書」交由律師核證。
地監局又提醒準買家,臨時買賣合約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買賣雙方簽署後,應遵守有關條文,否則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此外,買方亦不宜以簽訂臨約作為「試價」用途,準買家若有意與業主議價,可透過地產代理向業主提出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