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買賣合約」是買賣雙方落實樓宇交易後首份要簽署的文件,不過,對於這份合約,不少人仍然存有誤解,以為只是「象徵性」,法律效力不及「正式買賣合約」。讀者陳先生,早前便誤聽地產代理慫恿,將臨約作為「議價」工具,結果試出禍來,招致近30萬元的損失。
業主要求簽臨約才傾價
陳先生較早前看見報刊上的樓盤廣告,對西灣河嘉亨灣6座某中層單位感興趣,當時業主叫價728萬元。陳先生今年3月7日,聯絡上美聯物業一名姓鄭的女地產代理,向她表達希望跟業主作初步議價。
鄭代理對陳先生說,業主表明要見到買家落定支票及簽妥臨時買賣合約,才肯傾價。「我都聽過有啲業主怕人『混吉』,所以要買家開定支票先肯傾價錢,呢點我都明白;但因為真正想買樓嘅係我太太,只係佢唔得閒我先幫佢睇吓,所以我當時都有問鄭小姐,我唔係真正買家,簽臨約又有冇問題呢?」
經紀指純粹象徵式手續
對於陳先生的疑問,鄭代理回應代簽是沒有問題的,她又解釋,簽署這份臨約的目的,無非是向業主表達誠意,純粹「象徵式」。
陳先生聽罷信以為真,於是他按鄭代理指示,在買方一欄填上妻子名字,他則在臨約另一欄簽上自己名字,陳先生又同時開出一張20萬元定金支票,交給鄭代理。
事隔數天,鄭代理致電陳先生,告訴他已和業主促成交易,成交價是722萬元。可是,陳太後來看過該單位後,不合心水,陳先生於是通知鄭代理交易告吹,並希望取回20萬元。
不過,鄭代理這時卻指出,陳先生既簽妥臨約,取消交易便當「撻定」論,並且要賠償代理佣金。
「我聽到之後真係好激氣,覺得鄭小姐擺明『屈』我,因為我之前講明,太太先係買家,佢擁有最終決定權,太太從來冇喺嗰份臨約上簽名,又冇正式授權畀我簽,我好質疑呢份約係咪有效?佢哋係咪真係有權殺我定?」
為了這宗交易,買賣雙方僵持了數個月,陳先生最後息事寧人,並和鄭小姐達成減佣協議,結果賠上9萬元代理佣金,連同之前已繳付的20萬元定金,陳先生合共損失29萬元。
本報曾就事件向美聯物業作出查詢,該公司沒有作出具體回應,只稱事件仍在跟進中,暫不宜評論。
具法律效力須履行條款
謝偉俊律師指出,如果陳先生當日是以「丈夫」的身份代妻子簽約,即使沒有正式的授權書,他仍然有可能要履行合約條款。
謝律師解釋,如果賣方或代理,是基於陳先生為買家「丈夫」的身份,並且相信他是得到妻子默許或授權,作出議價及簽約,即使他沒有「白紙黑字」的授權書,在法律上也假設陳先生是獲得「暗喻」授權,換句話說,他所簽署的臨約亦具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