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直接促銷?「定義係機構職員打電話畀個客推銷時,指名道姓搵呢位客戶,或者寄推銷信件畀個客時,寫明由客戶收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指,法例規定機構首次向客戶直接促銷時,必須提醒客戶有權拒絕下次再收到推銷服務,如機構在客戶提出拒絕服務後,再聯絡該客戶,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1萬元。
公署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96年生效至上月底,共收到858宗投訴電訊業的個案,其中74宗個案是投訴使用個人資料作為直接促銷活動。
發言人提醒市民如發現機構違反法例,可以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但最好記下提出拒絕服務的日期、時間和職員姓名,方便跟進。私隱專員吳斌表示,希望今次定罪個案可警醒機構在進行直接促銷時,切勿不當處理個人資料。
新聞資訊研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