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機難明 10歲以上須負刑責

動機難明 10歲以上須負刑責

對於在法定年齡之下「揸大膽車」,鄧達明律師指出,根據香港法例,10歲或以上的兒童已須負上刑事責任,本案被告的兒子雖已10歲,但檢控要考慮犯下刑事罪行的行為及動機,而本案較難證明小童的犯案動機,通常只會檢控在旁的成人,因為未得成人准許,相信該小童亦不能駕駛。
除了本案之外,03年2月亦曾發生未成年小童「揸大膽車」事件,一名15歲富家子,因與家人發生爭吵,在港島半山麥當勞道寓所擅自駕走父親的私家車,一小時後在柴灣被警員截獲,其間幸沒有發生車禍或傷及途人,最後富家子涉嫌擅取交通工具及無牌駕駛被捕,被警員帶返警署調查,其父亦須到警署助查。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