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40歲印刷工人疑深宵趁同居女友外出時,性侵犯女友的11歲女兒,案件在高等法院經審訊後,昨被陪審團裁定強姦罪名不成立,但較輕的企圖強姦罪名成立,法官需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由專家評估被告是否患有孌童癖及重犯機會,另索取受害女童的心理報告,將案押後至下月11日宣判。
控方指,事發於今年1月5日凌晨,女童母親外出,留下女童及弟弟在家,被告爬上女童所睡的上格床,揭開她衣服,撫摸及親吻其胸部,女童被弄醒,但因驚慌,只好假裝睡覺,被告進一步侵犯她,疑強行與她性交,並嘗試把性器官放入她口中,惟女童合緊嘴唇及咬實牙齒,被告未能成事。
被告自辯時承認,當晚飲醉酒,替熟睡的女童除外套時意外觸碰到她胸部,發覺她開始發育,令他起好奇心,遂撫摸她的胸部及下體,但否認想過與女童性交。案件編號:HCCC9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