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被控以間諜罪,被判罪名成立,入獄五年,不但審訊不公開,法庭的判決書也不准向外透露,這種制度根本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則。結果,不准公開的還是在網上公開了,香港多家報章毫不猶豫地全文刊載,讓全世界的人都看到現代中國的檢控和裁決是什麼狀況。
詳細讀過判決書的人,第一不會明白判決書究竟有什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而不應公開,第二不會信服程翔是犯了間諜罪,第三不會認為法庭在審訊上扮演了什麼獨立的驗證或裁判角色。一個愛國愛港、勇敢正義的人這樣就關入囚牢了,他的清白無辜彰彰在目,是天下人都可以看到而不能不感到忿忿不平的。
程翔所做的,完全符合一個正常的約稿、供稿的編輯的行為。他在整個過程中,在自己的電腦檔案清楚紀錄數目往來、稿件內容及對稿件的刪改編輯,而在被拘留後馬上提供整部電腦連同資料,完全符合一個誠實無辜的人的行為。約稿的題目與內容,完全符合關注中國問題的新聞與分析。酬金方面,判決書內容指涉及兩名作者共一百六七十篇稿件,所謂三十萬元的酬金在判決書中沒有分列細項,但這足以顯示超出一般稿費的範圍,只能推斷為間諜酬金嗎?
關鍵問題在於所供的稿件內容是否涉及「國家機密」、歐亞基金會是否「間諜組織」以及程翔是否明知故犯。前兩個問題,「證據」是國家安全部間諜組織的「確認書」,最後亦是最重要的問題上則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證據。我們看到的是「公訴機關……認為已構成間諜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是法院表示程翔及為程翔辯護的證據「不能證明程翔從未從事間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