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拙文〈為蔣芸喝采〉,帶來了兩極的反應。支持的意見且不說,反對的意見中,有讀者表示筆者對蔣芸文章「如斯維護,實令我等Fans讀者為你而痛心!」
其實筆者的文章已經提到了:「蔣芸等的意見不一定對」,「關於傳媒介入個人私隱的追訪界線從來是可以爭論的話題」。讀者「痛心」之餘若能深入對此問題作思考,又或加入討論,則有助於「真理愈辯愈明」。筆者支持蔣芸,只是基於對偷拍事件,社會上彷彿只有一種聲音。若只有一面倒的聲音,對真理的求索絕非好事。
筆者對傳媒介入個人隱私的問題,雖看了許多國際學者的不同評論,卻是至今未有一個明確清晰的看法。唯一明確的看法,只是要釐清傳媒與公眾人物的不同角色,也就是黎明所說,每樣東西都有它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隱私權所要保護的權利內涵,簡而言之是讓每一個人「有尊嚴地生活」,也就是維護人的尊嚴。從意義上來說,這無疑是人類遠離野蠻、靠近文明這一端的需求。然而,諷刺的是:隨着文明的發展,威脅隱私權的元兇反而更為強大。比如要集中管理的職業場所,必須由管理層掌握工作人員的個人資料;基於社會治安的需要,政府就要對一些人進行侵犯私隱的監控與檢查;文明社會的各種自由權利,尤其是新聞自由,更可以理直氣壯地侵擾獨立的個人城堡;提供人類社會高度便利的數碼資訊,更是破壞隱私權的高速公路。
立法規管對隱私的侵擾是相當複雜的問題。在維護隱私權與其他自由權利(如新聞自由)之間的平衡更是極不容易處理的問題。怎能一本雜誌、一次偷拍就把所有的討論結束並作結論呢?
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確實與一般百姓不一樣。日本學者中馬清福認為,社會上的人可以分為兩類,即「公人」與「私人」。「公人」是公眾人物,「私人」就是普通老百姓。對任何「私人」,無人具有公開他們個人隱私的權利;但對「公人」,情況就不同了,他們或從公眾的稅金中得到俸祿(公務員),或從公眾關注中得到利益(演藝人員)。他們一切行為都要光明正大,他們隨時是狗仔隊追逐的對象。偷拍對象無論是戴安娜王妃,或是哪一位明星,都迎合公眾的窺探心理,都是公眾關注所在,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也可以討論。至少英文的interest,就包含興趣與利益的意思。筆者個人對《壹本便利》不感興趣,但不能說不是有許多人感興趣,不能說它與publicinterest無關。
比如說,偷拍一般女性的裙底照片,當然是一種侵犯隱私甚至是侮辱女性的犯罪行為。然而,我們在娛樂版上看到的一些女明星的「露底照片」,卻很難說拍攝的記者是不是一種侵犯隱私的行為,因為很可能是女星要故意露給人看的,也可能是露底之後會引起話題從而更加走紅。對於演藝人士來說,甚至負面新聞也不一定會影響他們的星運。比如章子怡,近幾年報上刊出的負面新聞不知多少,但她卻愈來愈紅。這都反映了社會觀念已逐漸改變,人們愈來愈從專業、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去選擇自己的欣賞對象:一個演員如果演技好,有風采,長相動人,誰還會顧及他(她)的個人道德呢?
據報道,不久前北京有一個人在王府井大街的鬧市出售自己的私密日記,要價十萬元人民幣。不用說,當然無人問津,有人甚至當他是瘋子。但如果出售私密日記的是阿嬌,那麼要價十萬元不是太便宜了?相信許多出版社都會搶着要。
這就是公眾人物與普通人的隱私之不同價值。公眾人物的隱私如此值錢,怎能不引起公眾的窺探心理?又怎能不引起傳媒的追訪偷拍呢?
逢周二、四、六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