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海珠區檢察院的調查顯示,內地行賄者支付財物的方法已有變化,傳統的事前一次性付款,只佔5.6%,事後一次性付款佔22.2%,而分期付款則佔了44.4%。
雙方長期合作危害性大
「分期付款賄賂財物,放長線釣大魚……這是行賄犯罪出現的新動向和新規律。」海珠區檢察院負責人表示,分期付款式的行賄,多發生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關係較為穩固的基礎上,雙方確立的是一種長期的合作關係,危害性也較大。
海珠區檢察院向100名行賄人士進行的問卷調查還發現,除分期付款之外,另行約定時間支付財物的也佔了27.8%,同樣多是建立在熟人之間,雙方充份信任。
調查結果還顯示,在行賄的方式和時間上,現金的直接支付是最主要的形式,佔78.2%;曾通過銀行轉賬的為21.8%,這種形式雖然便捷,但需要通過銀行,容易被偵查部門發現,因此在現實中也較少採用。
而每年1至2月的過年期間以及8至9月的學生開學期間,這兩個時間段行賄行為尤為突出,分別佔受訪總人數的45.8%和50.2%。
北京《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