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地產商其士集團旗下公司,投得房屋委員會旺角的私人參建居屋發展項目富榮花園,指控房委會單方面改變房屋政策,鼓勵小業主取消買賣合約,觸發退定潮,惟物業再出售後,房委會卻自行扣起定金,故昨興訟高等法院,指房委會違反批地條款及干預合約,要求賠償損失。
記者:梁瑞珮
原告OrientalSharpLimited為其士集團旗下公司,控告香港房委會及律政司司長,法庭先審理責任問題,稍後才釐訂賠償金額。
原告一方指,與房委會於96年達成協議,以逾19億元投得旺角的私人參建居屋發展項目富榮花園,至97年6月分階段出售,在房委會安排下,原告與逾3,400名業主簽訂買賣合約。
然而,房委會於97年尾至98年初單方面改變公營房屋政策,包括推出「租者置其屋計劃」,容許以綠表購買了私人參建居屋的公屋居民,若購買現住公屋,撤銷居屋買賣合約時毋須被「殺定」,全數退回樓價5%之定金;而支付價樓10%作為定金的白表購買者,亦可獲退回一半定金。
大批業主撤銷合約
結果,隨着98年初本港樓巿大跌,房委會容許及鼓勵大批富榮花園的準業主撤銷合約,原告在房委會指示下,最終撤銷946宗買賣,另420宗準買家沒有簽訂正式買賣合約。
原告指,房委會雖有安排新買家購買富榮花園,卻自行從樓款中扣除充公原買家的定金,又或者扣起新買家的定金,但該做法違反批地條款,因買賣合約屬原告與買家之間的事宜,「殺定」後定金應屬原告擁有;另房委會不應鼓勵買家撤銷合約,導致延誤出售物業。
房屋政策改變,可追溯前特首董建華在97年上任後兩個月,旋即推出「八萬五」政策,提出每年興建85,000個房屋單位,當中50,000屬公營房屋,結果對樓巿造成衝擊。
案件編號:HCA879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