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針對地產代理的違規行為,地產代理監管局再次出手。昨日憲報公布,中原地產因樓盤廣告資料與事實不符,被判罰20萬元及公開譴責。包括昨日的一宗,地監局今年共就兩宗地產代理違例判罰,同樣罰20萬元。
今年共兩宗
中原地產中央事務部聯席董事郭昶表示,有關罰款是因為集團廣告出現與事實不符情況,違反代理條例,其中一個廣告,是將尖沙嘴凱旋門一個放盤單位,錯誤當成銀主盤。
地監局發言人表示,去年9月,中原地產在報章刊登的一個樓盤廣告,提及的出售價,與業主委託放盤價並不一致;而另外兩個樓盤廣告,提及的業主為銀主,亦與事實不符。該局紀律委員會於上月20日裁定中原違反《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常規規例》)第9(1)條,罰款20萬元。
地監局譴責
同時,中原地產因為在刊登上述其中一個廣告,及另一個廣告前,沒有與有關物業的賣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而被紀律委員會裁定違反《常規規例》第6(1)條,予以譴責。
本年至今,地監局紀律委員會曾就兩宗違反《常規規例》第9(1)條的個案,行使紀律制裁權,兩名持牌人均被罰款20萬元。
地監局指出,《常規規例》第9(1)條訂明,從業員「不得安排或准許發出任何全部或部份與其地產代理業務有關並載有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的廣告」;另外,第6(1)條訂明,從業員就物業出售或出租而作廣告宣傳前,須與賣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