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報》前駐北京辦事處主任程翔,被北京當局扣留近十六個月後,昨天終於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裁定間諜罪名成立,判決入獄五年。這個判刑,受傷的豈止程翔,中國的司法制度,甚至香港傳媒都在此案中受傷。
按照中國的刑法,「間諜罪」一般會被判刑五年至十年,嚴重者可判刑十年以上,甚至死刑。現在程翔僅被判刑五年,確實是「從輕處罰」了,那些北京應聲蟲就可以理直氣壯的替主子說話,據此證明國家對港人的寬大。但筆者認為,不要說五年,就是一年、一個月,甚至一天,這個刑期都是太長了,因為從頭到尾,這都是不公平、不公開的審判。在看不見的「公正審判」下,程翔的刑期就不是「長短」問題,而是應該「有」和「沒有」的問題。
事實上,從程翔去年四月被捕那天起,此案已被置於巨大的黑箱中,而在黑箱操作下,除了那個一定要置程翔於死地的幕後黑手有所得益外,其他人都是受害者,程翔固然要受到牢獄之災,但中國的司法制度也不能倖免,其公信力再一次遭到重創。只要對照一下昨天的法院判決書和去年八月北京國安局對程翔的逮捕書,就可發現當中疑點重重。
第一,北京國安局當天在逮捕書指控程翔被台灣國家安全局「策反」,化名「陳元春」,從二○○○年開始,五年來按照台灣當局指示,搜集大陸的「國家政治、經濟,特別是軍事等多方面情報,其中包括絕密、秘密級內容」。但是,法院的判決書既沒提及「策反」及化名「陳元春」,情報也沒有「絕密級」這個最高級別的內容,活動日期則改為○四年五月至去年四月。
第二,北京國安局去年在逮捕書則寫明,台情報機關先後發給程翔「數百萬港元」間諜經費。法院的判決書卻大幅向下修訂,指程翔「用化名獲取酬金港幣三十萬元」。也就是說,程翔所收的並非經費,而是「酬金」,也就說明法院僅認定程翔是「收錢行事」,而非被台灣當局收買策反。
但是,北京法院並沒解釋這些疑點,也大大削弱判決的公信力。更重要的是,一個疑犯被扣留十六個月,其間遭到隔離,然後被判刑,這本身已是對中國司法制度的莫大諷刺。
過去二十多年,北京當局不斷強調依法治國,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共的黨代表大會決議等,都一再強調法治的重要性,但破壞法治的恰恰是中國政府自己。不要說余祥林等被公安屈打成招,指他謀殺自己妻子而被判死刑的冤案、假案、錯案,像「趙岩案」、「程翔案」這種「秘密審判」,也讓外界對中國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心存畏懼,久而久之,「法治」愈走愈遠。
此外,本港部份傳媒過去一年也助紂為虐,未審先判程翔的「間諜罪」,說程翔收了五百萬港幣,替台灣作間諜;為了合理化這個指控,把一向非常節儉、對金錢並不敏感的程翔,硬塞一個「大陸情婦」給他,指他因為要包養情婦而做間諜。現在北京法院的判決書已證明,這樣說法會是無稽之談,恰恰是香港傳媒一次又一次急不及待的傷害程翔。
張華